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菏泽学院档案工作奖惩制度

2019年12月20日 13:50  点击:[]

一、学校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下列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,给予表彰与奖励:

1.在档案的收集、整理、提供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;

2.在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;

3.在档案学研究及档案史料研究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;

4.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学校的;

5.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,表现突出的。

二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学校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;构成犯罪的,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

1.玩忽职守,造成档案损坏、丢失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;

2.违反保密规定,擅自提供、抄录、公布档案的;

3.涂改、伪造档案的;

4.擅自出卖、赠送、交换档案的;

5.不按规定归档,拒绝归档或将档案据为己有的。

6.其他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。

档案工作的奖惩一般情况与年度考核总结、评比工作同时进行,特殊情况,档案馆应按本条例的规定写出书面报告,报校长批准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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