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档案查借阅制度

2018年04月27日 11:00  点击:[]

一、档案资料原则上不外借,凡查阅者必须在本馆阅览,特殊情况需外借,要经有关领导批准,办理借阅手续,用完及时归还。借阅期限不得超过一周,需延期者,必须在到期前到档案馆办理续借手续。

二、本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资料,须经档案馆同意,办理查阅手续。

三、外单位人员查阅档案资料,必须持单位介绍信、身份证,要经档案馆同意,办理手续后方可查阅。

五、在查阅档案时,只准查自己需要的内容,不准随意翻阅其它部分内容。

六、对密级性文件及党委会议记录,只供校领导查阅,不得对外,如确因工作需要,应经分管领导批准。

七、利用档案时,应妥善管理,不得转借或在文件上划线、图点、涂改、抽页和拆散,未经有关领导和档案人员同意,不准拍照、抄录、复制档案内容。

八、需要复印档案资料的,只能在本馆内复印。

九、利用档案资料后,应及时填写《档案利用效果登记簿》。

上一条:关于印发《实施〈山东省档案工作科学化管理规范〉测评办法》的通知 下一条:档案馆馆长工作职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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